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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定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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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住建字〔2023〕16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ATM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洪住建字[2022]190号)等政策精神,现就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定金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收取的定金,应当与其他购房款,一并纳入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定金监管账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定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约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应当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保持一致。

二、规范定金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商品房购房定金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协议,书面约定收取的定金金额、定金监管账户、定金处置方式等内容,收取的定金须直接缴入定金监管账户。

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定金与首付

款一并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规范定金处置。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任意一方违反定金协议约定的,定金按协议约定处置;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四、公示定金监管账户。定金监管账户应当在项目售楼部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定金监管账户报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载明定金监管账户、开户行。

六、动态监管。市住建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定金监管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相关企业、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未建立定金监管账户收取定金的,可以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内整改,拒不整改的,市住建部门可以采取关停网签、关停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等措施;对于银行不配合的,将限制其承接、开展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并报请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附件1:定金监管工作时间安排

附件2:《南昌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定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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