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
(一)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二)本机关下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本机关委托各开发区(新区)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理行政复议部门
对本机关、本机关下属管理部门、本机关委托各开发区(新区)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791-83884349,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洲祥瑞路89号)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
1、对三县(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六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新建区)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