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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16:28:18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浏览量:字体:

洪住建字〔2024〕234号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防范化解房屋重大火灾隐患风险,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效发挥维修资金在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按照“市级指导、属地实施,部门协同、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联合协作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要坚持统筹联动,加强对相关申请使用工作的联合确认、联合监督,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规履行监管落实责任。

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受理审核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申请使用项目进行资金划转。

区(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协助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查勘确认、联审监督工作,为申请人主动提供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服务。火灾隐患整改限期届满后,区(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二、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有序。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且已完成按栋建账的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在现有应急使用流程的基础上,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书面报告。申请人应按照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处置措施,厘清整改责任,及时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核实确认后,书面报告所在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有关职责。

(二)查勘联审。接到申请人书面报告后,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协请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查勘确认,确认后申请人可将制定的整改施工方案向区(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申请技术指导,确保后续整改符合相关要求。

施工方案确定后,申请人可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首期款划转。

(三)验收监督。区(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在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复查。申请人也可在对整改通知书下达的整改内容全面整改后提前申请复查。复查通过后,申请人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可将工程验收报告、决算书等有关材料提交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申请划转工程尾款。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验收报告,书面函请同级消防救援部门确认火灾隐患整改复查情况,待消防救援部门确认复查通过后进行尾款划转审核。

三、严格履职尽责,提升作风效率。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关系业主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响应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市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作风问题依规严肃处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受理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项目可按照原规定流程执行。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可参照本通知自行明确有关事项。

ATM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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